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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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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印发日期:2023-03-31
发布日期:2023-04-01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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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提取限额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受理业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的;
(六)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七)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二)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职工有未终止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协议的,除提取支付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外(当前贷款不得逾期),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九)、(十)、(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办理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件;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相关证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情形的,职工(业主)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职工(业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件及其与职工(业主)关系相关证件;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相关证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由职工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对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等提取业务,职工既可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
(四)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在本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材料;
(二)在本市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当完成贷款签约手续,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材料;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材料;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材料;
(三)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户籍地凭证等材料;
(四)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缴存地凭证等材料;
(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本市毗邻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毗邻城市范围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四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材料。申请人为宅基地立基人的应当提供用地审批部门出具的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偿还本市非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凭证等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贷款发放银行完成个人贷款提前结清信息登记,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按规定办妥网签备案,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
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按规定办妥网签备案,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以及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还需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等。
第十七条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房管部门向市公积金中心备案,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5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办理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此后续提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第十八条 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材料;
(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本市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支付房租的,提供本市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相关证件、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件、物业服务费发票或者收据等;
(三)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件、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材料: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凭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凭证等材料;
(三)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材料、病历材料、家庭生活困难的材料。
第二十条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应当提供养老金发放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的户籍凭证或者签证及其翻译件等材料。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香港澳门台湾在沪工作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符合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信息进行核对、核查,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保存。
本办法中的申请材料,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或核查的,职工无需重复提供。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情况制定或调整业务指南公布业务办理申请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可以提取一次,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提取总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金额。该所购住房一年内再次转让的,两次提取时间间隔至少一年;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凭证或者贷前提取凭证金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付款凭证金额;
(四)偿还本市非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还款凭证多次提取,还款凭证记载的每个还款月份最多申请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额;
(五)提前结清自住住房贷款的,5年内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提前结清金额,且不超过提前结清贷款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六)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月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月提取限额。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月提取限额。
(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的,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提取,每次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业主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八)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按季度申请提取。职工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在当月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职工自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在当月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月提取限额。
(九)家庭生活困难需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消费付款凭证金额。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提取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提取申请
第二十九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信息向管理部或者受委托机构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后果及相应责任。
职工申请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应当承诺并定期确认所提交材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同意市公积金中心进行信息核验和现场核实。申请人名下房屋状况、婚姻状况、租赁信息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终止手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职工应当关注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线上服务渠道、短信等方式发布或推送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或者受委托机构应当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齐全与否决定是否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大数据中心以及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或需职工补正信息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和受托机构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约谈职工,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和受委托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者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所购房屋在一年内多次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第七章 提取方式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转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对支付房租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委托,由职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职工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八章 数字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字化转型,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数字化管理服务能力,为提取职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运用数据共享赋能,防范提取业务风险,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网上提取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进行,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数据、系统安全。
第三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深化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办理服务模式,推动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国家和本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制定受委托机构工作规范,并定期对受委托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张贴、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发布、散播、推送广告,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等。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机构人员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作出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等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香港澳门台湾在沪工作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关于职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4号)、《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6号)、《关于本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设定月提取限额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9号)、《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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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1,租房提取1,打开手机微信,用微信搜索上海公积金公众号,进行关注2,然后打开上海公积金页面,点击我的账号,再点击网上业务办理。3,在点击个人租赁提取,然后使用你的公积金账户或者身份证进行验证登陆。4,登陆进去以后,首先进行个人网上协议申请,按照提示和填写相关信息,如图所示。5,填写完后,点击租房提取申请,点击确定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6,最后点击提交,然后回现实提交惩罚宫,等待申请结果,申请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送短信给你,请留意查收。2,购房提取1.购买新房采用了一次性付款的方式,那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购房的全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职工的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公积金的联名卡或者工资卡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都可以提取,在要件上增加夫妻双方结婚证或者户口,证明夫妻关系就可以了。2、职工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购买自住的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该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购房的全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职工的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公积金的联名卡或者工资卡或者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一个月的时效);(要求本人带身份证去银行柜台或者自助打印)还贷款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的还款记录;(携带还款卡到银行柜台直接可以打印)职工的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公积金的联名卡或者工资卡夫妻双方提取要携带结婚证或者户口,以及配偶的身份证及银行卡3.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部门交易过户成自己名字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是大家俗称的房证)购房的全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根据各省市要求不同,要件会略有不同,基本就是这些主要的证件,大家只要记住去提取的时候把跟这个房产有关的一切资料尽量都带着,因为每家的个体不同,情况不同,要件也会不同,比如离婚的,一定要带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等。4,购买本市共有权保障住房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预(出)售合同,不低于20%总房价款的购房发票,公共产权保障住房贷前提起公积金确认单,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五年内有效)购房全额发票。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办理即可。3,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一、申请范围: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二、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2)大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3、多个提取申请人同时申请时,只要有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均在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1、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2、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4,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一、申请范围: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且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业主(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时业主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主本人或配偶或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提取条件: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正式施工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3、申请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4、申请人无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二、办理场所: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三、办理要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2、委托办理的:(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以及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一)信息确认。房管部门将已正式施工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公积金中心。(二)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后,申请人可携带材料前往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1、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业主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共同参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集中办理相关手续。2、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业主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业主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3、业主为多人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提取住房公积金。4、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以及实际出资金额,且各申请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5,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一、申请范围: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且已在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其配偶。二、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一)首次办理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2)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购房发票;(3)贷款合同;(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二)续提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3、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4、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6,经济困难提取一、申请范围: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二、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3)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按规定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办理要件材料以外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六、注意事项:1、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在税控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该时间段终止后半年内;3、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4、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7,生活困难提取一、申请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二、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需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3、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房租发票或收据;(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4、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8,离退休提取一、申请范围: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二、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仅需提供身份证;(2)提前退休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离退休提取业务已开通网上办理。1、办理渠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上海“一网通办”平台。2、办理条件:(1)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2)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3)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离退休提取。3、办理时间:全天24小时。9,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一、申请范围: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二、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由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业务已开通网上办理。1、办理渠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上海“一网通办”平台。2、办理条件:(1)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2)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3)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3、办理时间:全天24小时。10,出境定居提取一、申请范围:出境定居,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二、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及其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语大学出具的翻译件;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11,离境提取一、申请范围: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二、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提供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对应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台湾居民提供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对应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 2、提取原因申请材料原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申请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二、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2)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3)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3、继承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13,未在异地缴存封存半年以上提取一、申请范围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二、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三、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外省市户籍证明原件;(2)本市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六个月的证明材料原件。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四、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注意事项职工申请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书面承诺提取行为和提取材料的真实性。14,非本市户口离职 提取1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为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2 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3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申请材料(原件)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等)。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注意事项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4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办理银行卡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都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证件一致,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工商银行和长安银行要求绑定陕西省范围办理的借记卡,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和恒丰银行要求绑定西安本地办理的借记卡,其余银行可以绑定全国范围办理的借记卡。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其他还贷原因提取公积金。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以上是公积提取的详细提起方法和流程,对您有帮助点下关注!作者:上海买房人, 公众号:上海买房人,从业房地产销售8年,孰知交易流程,政策时事分析,专业的水平来解决的购房困惑。编辑于 2020-10-10 13:34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买房赞同 16777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居然如此简单 - 知乎
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居然如此简单 - 知乎首发于理财日记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居然如此简单玉少北京邮电大学 工程管理硕士刚来上海没多久,本来以为提取公积金是个很复杂的事情,没想到上海的线上办理流程居然如此简单!到底有多简单呢?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首先需要准备一张上海本地的储蓄卡,银行不限,但是外地的银行卡是不行的。接着去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公积金”关注,并且绑定公积金账号,第一次需要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用注册的手机号和密码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点击左下角的“我的账户”,点击“网上业务办理”。以租房提取为例,可以点击“个人租赁提取”,其他的按照对应的选项点击。点击“申请”按钮接着填写租房地址,提取金额,银行名称和卡号即可,这里要注意下租房提取每月金额不超过2000元(此处有更新,从2021年8月6日开始,提取金额从每月2000变成了2500元啦!)。另外购房每月还贷只支持上海本地的房子,异地购房只能在购房后五年内提取一次,不支持每月还贷。编辑于 2021-08-05 18:44上海公积金提取上海租房赞同 14035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理财日记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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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住房公积金 > 上海在线公积金提取指南汇总(附流程)上海在线公积金提取指南汇总(附流程)2022-12-27 11:35【我要纠错】下载指南分享至【导语】:上海满足相关条件即可提取公积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常见在线公积金提取情况及相关流程,详情请看全文。上海常见公积金提取指南汇总 购买住房-经适房贷前提取随申办市民云APP 申请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网上共有产权房贷前提取: ·(一)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的,共同提取人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配偶,且该名配偶为共同借款人; (二)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业务。 随申办APP相关功能入口 随申办APP首页搜索【购买住房一经适房贷前提取】并点击进入 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纯公积金贷款)随申办APP 申请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网上提前结清贷款提取: (一)主贷人及其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二)网上受理范围为纯公积金贷款的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提前结清贷款提取。 随申办APP相关功能入口 随申办APP首页搜索【提前结清贷款提取】并点击【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纯公积金贷款)】进入 自愿缴存协议期满提取:随申办市民云APP 申请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网上自愿缴存期满提取: (一)自愿缴存者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缴存期限后,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二)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电请网上自愿缴存期满提取。 办理条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信息(一类银行借记卡)。 随申办APP相关功能入口 随申办APP首页搜索【自愿缴存协议期满提取】并点击进入 离退休提取:随申办市民云APP 申请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网上离退休提取: (一)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 (三)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离退休提取。 办理条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信息(一类银行借记卡)。 随电办APP相关功能入口 随申办APP首页搜索【离退休提取】并点击进入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随申办APP,仅供参考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随申办市民云APP 申请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网上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一)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二)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 (三)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办理条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信息(一类银行借记卡)。 随申办APP相关功能入口 随申办APP首页搜索【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并点击进入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随申办市民云APP 申请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网上租赁提取(如配偶参与提取的,配偶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本市非保障性住房且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职工及配 (二)符合本市租赁提取条件的 (三)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 (四)网上承诺本人或夫妻名下本市无房,且授权查询的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电请网上租赁提取;职工非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职工配偶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也不可以申请网上租赁提取。 申请额度 租赁房屋类型为本市其他住房的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最高提取限额为2500元/月。 随电办APP相关功能入口 随申办APP首页搜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并点击进入,可选择“单笔办理”、“信息查询”、业务信息变更”、“业务终止”四项服务 注:信息内容来源随申办APP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取公积金提条件及相关流程。手机访问 上海本地宝首页相关推荐 上海公积金 上海公积金提取 上海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首付比例(2024最新)自2024年1月3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标准及首付款比例,详情如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通知(2024年1月3日起实施)2024年1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最高能贷多少钱(最新规定)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具体如下。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首套+第二套)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住房,五年期(含)以下2.6%,五年期以上3.1%。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五年期(含)以下3.025%,五年期以上3.575%。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上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览表(首套房+二套房)购买首套住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首付比例规定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官方最新)购买首套住房,可贷款额度为:50万-120万;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可贷款额度为:40万-200万,相关规定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规定?上海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关于优化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上海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最新(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2023年10月30日起,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要求本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具体要求详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自2023年10月30日起进行调整。最新的工具贷款套数认定方式公布。上一篇文章:上海提前结清贷款提取公积金操作流程(随申办)下一篇文章:上海随申办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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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住房公积金 >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2022-11-24 17:09【我要纠错】下载指南分享至【导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通知》原文可详见下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骗提套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规,严格审核,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审核操作规范,提取受理过程中通过信息联网查询审核职工提取资格,提取受理后通过政府部门间协作核查职工申报信息真实性,防止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 二、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三、为方便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 四、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除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证明材料。 六、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的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 八、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九、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应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地(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十、凡职工以购房、租赁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及后果。职工签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诺书条款并愿意承担提取相应责任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请。 十一、购房、租赁和物业费等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十二、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十三、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取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办理入口及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手机访问 上海本地宝首页相关推荐 上海公积金 上海公积金政策 上海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首付比例(2024最新)自2024年1月3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标准及首付款比例,详情如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通知(2024年1月3日起实施)2024年1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最高能贷多少钱(最新规定)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具体如下。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首套+第二套)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住房,五年期(含)以下2.6%,五年期以上3.1%。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五年期(含)以下3.025%,五年期以上3.575%。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上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览表(首套房+二套房)购买首套住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首付比例规定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官方最新)购买首套住房,可贷款额度为:50万-120万;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可贷款额度为:40万-200万,相关规定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规定?上海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关于优化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上海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最新(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2023年10月30日起,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要求本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具体要求详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自2023年10月30日起进行调整。最新的工具贷款套数认定方式公布。上一篇文章:在安徽买房怎么提取上海公积金下一篇文章:上海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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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住房公积金 > 提取 >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2-07-13 15:41【我要纠错】下载指南分享至【导语】: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提取条件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本文一一为您解答。提取条件最新消息:关于调整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2022上海公积金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及上下限一览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3、租房提取条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4、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推荐: 其他类房屋提取条件 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 网友常见公积金提取条件解答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提取材料购房材料1、本市购房提取材料:提取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3、其他证明材料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銆异地购房提取材料銆慭所需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上海户口职工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1) 先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2) 提取证明开好携带所有材料去上海各区的建行支行公积金业务专柜办理提取业务。注:购房二手房的可以用契税完税凭证代替购房发票。温馨提示:根据目前上海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如果购买的是外地自住产权房,那么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自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的半年(六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一套房屋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的金额为个人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您公积金帐户余额,且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租房材料1、租房提取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3)需提取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证明资料。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配租通知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配租审批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3、其他证明材料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其他房屋类提取材料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公积金提取表格下载及样表填写说明提取流程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相关推荐:本市购房、异地购房、提前还贷公积金提取流程 租房提取流程 其他公积金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办理网站及办理网点 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在下情况下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1、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2、死亡:住房龚建军节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户口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4、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5、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1、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截止到房产证发证日当月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大于购房款总额。2、申请经济适用房在产证下发之前,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了。在拿到产证后可以再办理提取,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产证前已经提取部分的金额。提取时间1、租房类提取时限: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限:(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时限: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4、其他类提取时限: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到账时间: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提取住房公积,此提取为销户提取,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当场就可以办理完成,请慎重考虑其他类住房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是在约定提取到账时间的三天内。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取公积金最新缴存基数,租房提取。手机访问 上海本地宝首页相关推荐 上海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流程 上海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首付比例(2024最新)自2024年1月3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标准及首付款比例,详情如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通知(2024年1月3日起实施)2024年1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最高能贷多少钱(最新规定)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具体如下。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首套+第二套)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住房,五年期(含)以下2.6%,五年期以上3.1%。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五年期(含)以下3.025%,五年期以上3.575%。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上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览表(首套房+二套房)购买首套住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首付比例规定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官方最新)购买首套住房,可贷款额度为:50万-120万;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可贷款额度为:40万-200万,相关规定如下。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规定?上海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关于优化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上海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最新(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2023年10月30日起,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要求本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具体要求详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自2023年10月30日起进行调整。最新的工具贷款套数认定方式公布。上一篇文章:201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下一篇文章:上海公积金提取政策放款 提高额度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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